【浙江龙泉“青马学习班”系列调研(一)】搭建一个“出真知”的学习体系******
明天的中国,希望寄予青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使命感召青年”。
新时代新征程,如何提升广大青年的理论素养,加强广大青年的思想引领,锤炼广大青年干事创业能力,推动广大青年以奋斗姿态挺膺担当,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2022年以来,浙江省龙泉市在全域举办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班(青马学习班),针对年轻干部和青年人才的理论学习和能力提升,进行了有效探索。
知行合一,打破理论与实践的“壁垒”
“理论脱离实践是空谈,能够指导实践才是真知。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班就是要为广大青年干部、人才提供一个‘出真知’的地方。”谈起举办“青马学习班”的初衷,龙泉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小春的回答简洁而又直指问题的关键。
在李小春看来,青年群体有朝气,有冲劲,有强烈的求知欲,但也往往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透,对实践问题了解不深,给自身的工作、发展造成困扰。“青马学习班”就是要打破青年干部人才遇到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壁垒”,为青年答疑解惑,通过学习,掌握科学理论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升解决实践问题的本领,实现锻炼一支高水平的青年人才队伍的目的。
学习班开班第一课
龙泉市“青马学习班”起初在2022年7月开办。党的二十大之后,结合二十大报告的新理念、新提法、新论断,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地丰富、完善、提升。整体课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总论,设置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民生、生态等11个篇章,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开班。
“升级”后的学习班在保持理论学习的高度与深度、全面与系统的同时,也高度关照龙泉当地的市情实际,鼓励学员们从地方产业发展、基层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建设、生态价值转化等实际工作中深刻理解理论的指导意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更加明显。
在这里,学员们结合龙泉发展实践对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系统钻研,常修常炼,常悟常进。培训班学员夏柳希说,“青马学习班”促使年轻干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系统深入地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习中成长,在实践中长技,不断提高适应新时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由点及面,实现从“盆景”到“风景”的跃变
学习班最初的开办具有实验性质,龙泉决定“点上先行”,在青年干部群体中先行先试,开设“86后”副科级干部、“91后”优秀年轻干部2个班次。学员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综合比选”,最终择优选取80名青年干部以“周末课堂”形式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学习。
随着学习班开办经验的日益丰富、成熟,以及龙泉发展对青年干部人才的旺盛需求,龙泉在学习班开办上更进一步。
一是“线上延伸”。学习班广泛吸纳新生代企业家、青年工匠、教师、医护、农师、妇女等各行业、各领域中的青年才俊,形成新生代企业家、青年剑瓷匠人、青年巾帼等8个学习班,既实现了统一学习品牌、统一学习体系、统一管理体制,又做到分群体、分专题开展针对性学习培训。
二是“面上覆盖”。构建起市乡村三级联动格局,龙泉全市19个乡镇(街道)及若干村(社)同步铺开,学习班学员从开班之初的80人增长至1600余人,累计组织学习活动52场,实现“青马学习班”从“盆景”到“风景”的持续跃变。
青年当立鸿鹄志,做力行者。如何将理论融入实践,培育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才队伍,一直是理论教学的难点。“青马学习班”通过系统性地学马信马、研马用马,帮助青年群体提高理论素养,砥砺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理解龙泉的发展脉络,明确自己的奋斗方向,正在交出一份扎实的“龙泉答案”。
(光明网记者 陈建栋、李澍)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